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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洲和中东UPS的含锂电池类货物新规定
发布时间:2013-03-06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86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  香港UPS紧急通知,2013年2月26日起,寄运到亚洲和中东国家的含锂电池类货物(详见附表“国家明细”),随货必须提供一式两份的电池安全声明及两份正本的《CLG Section II Lithium Battery Declaration Form》(资料范本,详见附件)。《CLG Section II Lithium Battery Declaration Form》的申报内容必须遵从以下规定:

1、Origin(发货地):必须写Hong Kong;

2、House Airwaybill Number(运单号码):必须填写制单后的UPS转单号(由我司制单后填写);

3、Destination(目的地):必须写目的地收件方的城市;

4、Shipper’s information(发货人资料):必须包括发货公司名称,址址,联系人名(与签署人名相符),电话号码(四项均必须具备);

5、Consignee’s information(收件人资料):必须按运单收件人信息填写;

6、“select the applicable battery type(s) and fill in the blanks”处根据寄运货物的电池包装指示,于表格内选择相应的PI打“√”;

其中“PIECE”请填写寄运含锂电池货物的箱数;

“NET Weight per package(KG)”请填写“Each package contains no more than 5kgs”(PI966/PI967/PI969/PI970类型产品单箱电池净重限重5KG内);

7、Lithium ION 或Lithium METAL: 按相应的电池种类打“√”并添上包装类型;

8、Telephone Number: 发货人联系电话号码(必须包含国家区号+地区区号+电话号码);

9、Title&Signature: 签字人的职位(经理及以上职位)&出信人的亲笔签署;

10、Full name: 出信人全名(正楷注明出信人的全名,包含有姓氏+名字);

11、Company stamp: 发货公司印章(彩色盖章);

12、Date:出信的日期

如未能按以上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电池资料走货,UPS将截扣货件拒绝寄运,并要求发货人安排取回,由此产生的提货费用及时效延误,由发货人承担。
网站公告
泰瑞全球物流配送中心是中国加入WTO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成立的首批无船承运人(NVOCC)之一,也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(FIATA)成员之一,本公司专业经营国际运输业务,向海内外客户提供海、陆、空进出口货物运输服务,包括订舱、配载、报关、仓储、提运、保险以及多项物流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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