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对限制进口货物的配额的发放作了如下规定:
1、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,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(统称为进口配额管理部门)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。
2、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,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。
3、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。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。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,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。
4、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来进行分配。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的,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60天内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。
5、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,应当考虑下列因素:
(一)申请人的进口实绩;
(二)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;
(三)申请人的生产能力、经营规模、销售状况;
(四)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;
(五)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;
(六)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。
6、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,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。
7、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、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。
8、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,应当在当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;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,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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